■法眼观潮牧野 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从今年8月20日施行至今已两个多月。《规定》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统一了法律适用的标准,解决了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它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 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在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尤其是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增强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方面,具有一定的作用,但其中的各种风险也显而易见,如借入方恶意违约的行为时有所闻,借出方以各种手段提高融资成本,甚至放高利贷的现象也非个别。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的无序、纷乱等各种不规范问题,不但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大幅上升,甚至引发了违法犯罪活动的产生。由于数量庞大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产生,给各级司法机关带来空前巨大的压力,也给人们的正常经济生活、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 新修正的《规定》,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作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同时给民间借贷行为设置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必须以自有资金出借,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等,这是司法助力国家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力举措,将使民间借贷合同规则更趋完善,对防止“套路贷”“校园贷”等非法金融放贷行为具有明显作用,弥补了原先对于民间借贷在监管上的法律漏洞。同时,也有助于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以实现司法审判类案同判的目的。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规定》的全面实施,合规的民间借贷市场会更平稳健康发展,将对增强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和活力起到积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