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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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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哄抢花生岂能“报警也没用”

    

    

    殷国安 

    

    近日,河南驻马店袁先生爆料称,2017年起他们在村里承包了1000多亩地种植花生、玉米、小麦,其中花生500多亩,但是从第一年起收割时节就遭村民盗窃、哄抢。今年“来了好几百人,报警也没用,甚至晚上打头灯来偷”,袁先生表示,收割后掉落的花生他们愿意让村民来捡,但是村民在未收割完就来“拿”,甚至晚上趁人不注意盗窃,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11月3日《潇湘晨报》)。

    应该说,承包商向农户支付了土地流转费用,在种植花生时也进行了资金投入,这些成熟的花生就是其财物,而到地里哄抢花生,其实就是抢夺别人所有的财物,和抢夺金钱、金戒指没有区别,或者只是价值的差异。因此,袁先生的财产权必须得到保护,而抢夺他人财产的行为必须得到惩处。

    哄抢为什么发生?可以猜想,村民最初的动机不过是想占点小便宜,并不是要抢夺大批的财物,但看到哄抢没有受到任何阻止时,才越来越大胆。而由于少数人的哄抢没有得到惩处,自然会让更多人跟进,这就是“破窗效应”——第一年的哄抢诱发今后的哄抢,也是这个道理。

    对于这种哄抢行为,现行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刑法》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既然有法律规定,为什么治不了哄抢?因为法律没有“说话”。此案中,在报警之后,派出所来了两名警察,但面对几百人的哄抢“大军”,似乎无能为力。事实上,公安机关应该有能力、有办法查处和制止哄抢。当哄抢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察应该集中警力及时到场,依法行使权力。

    即使现在哄抢已经过去,警方也应该立案侦查,首先要求参加哄抢者在限期内投案自首,上交哄抢获得的花生;其次对拒不自首,又不交出花生的哄抢者进行调查,依据情节轻重进行惩处;第三,对于在哄抢行动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带头人,对于哄抢情节严重者,应该依法进行治安处罚。如此严肃惩处,才可能为刹住以后的哄抢打预防针。

    如果每一次哄抢发生后,有关违法人员受到治安处罚,涉嫌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报警也没用”的情况就会终结,哄抢闹剧也肯定会迅速少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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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