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20年12月21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诽谤罪,言语构筑的囚笼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邵珊珊 

    

    输掉官司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诽谤辱骂法官

    几年前,薛某与朋友合伙开设了一家公司,此后,双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分歧,朋友提出退股,要求薛某退还其入股款项。为此,薛某出具了一张欠条,其中载明“薛某尚欠股资退股款13万余元,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偿还”。

    但到期后,薛某并未支付这笔退股欠款,为此,昔日的合伙人向奉化区人民法院起诉追讨。今年4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被告薛某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要求在偿付所有供应商债务、工人工资款后再偿还原告的这笔欠款。

    此后,奉化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薛某须支付原告欠款13万余元及利息损失,并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

    对法院的这个判决,薛某未提出上诉。今年5月,在法院的这个判决正式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但薛某却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相应的后果立即显现:根据相关规定,进入这个名单的被执行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受到限制的薛某无法乘坐飞机出差,生意也遭受了影响。

    此时,正确的做法是想方设法筹款履行法院判决的义务,以争取早日解禁。但薛某极不理智地选择了一种完全错误的方法,他想以歪门邪道的方式施压法院和法官,以此发泄自己的不满。

    今年5月至6月,薛某在网络论坛上发布针对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的污言秽语,散布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等虚假事实,用“黑法官”“司法蛀虫”“美女律师拉皮条”“律师给法官塞钱了还是上床了?”等侮辱诋毁的字眼博人眼球,网上发帖的点击、浏览次数有1.3万余次。

    诽谤法官,判刑一年六个月

    事件发生后,主审法官和原告律师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7月6日,薛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天后,薛某委托其亲属将网上发布的帖子删除。

    薛某落网后承认,他对判决结果不服,因为忙于生意而错过了法定的上诉期,此后,由于被限制高消费,无法乘坐飞机外出,于是就想把事情搞大,希望借此让法院撤销对其的执行。帖子中诋毁法官和律师的言论,完全是其主观臆断,并无任何事实依据。

    今年11月17日,鄞州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薛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且其损害的是政法干警的名誉,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鄞州法院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诽谤法官为何被公诉判刑?

    刑法中所指的诽谤是指通过捏造、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所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构成诽谤罪须符合以下几个重要因素,一是捏造某种事实;二是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而所谓散布,就是通过言语和文字的方法公开在社会上扩散;三是诽谤行为一定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受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四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

    根据我国刑法,对于诽谤罪,实施“告诉的才处理”的原则,也就是说,控告诽谤罪,应由受害人自诉向法院起诉,即通常所谓的自诉刑事案。

    但值得注意的是,鄞州法院判决的薛某诽谤罪案,是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这是为什么呢?

    鄞州法院刑事庭的法官介绍,控告诽谤一般是自诉案,但刑法同时明确规定,当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因某种原因不能告诉,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如因诽谤引起受害人死亡;诽谤对象为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等等。

    薛某涉嫌诽谤罪,之所以由公诉机关起诉,重要原因是薛某侵害的是法官的名誉,并因此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诽谤采用的方法是言语和书面文字,在传统意义上,文字通常指写在纸上的,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文字的含义有了延伸,与此相关的情节严重与否的问题也需要有明确的说法。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如果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在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在500次以上,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达到规定量的,即为情节严重,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薛某在5月至6月间,在信息网络上多次捏造损害他人的事实予以散布,其散布的谣言被点击浏览次数有1.3万余次,完全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这是其被判刑的主要依据。

    

    相关案例

    

    酒后短信辱骂法庭书记员,被罚款1万元

    今年9月,鄞州区人民法院大嵩法庭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同时,原告申请对被告朱某的财产进行保全。9月22日晚上9点左右,被告朱某拨打法庭书记员的手机,因当时无人接听,朱某不断发送辱骂短信对该书记员进行人身攻击,用词包括“断子绝孙”“自私自利的小人”等带有侮辱性的词句。

    书记员报告了该情况后,法庭立即作进一步了解,并责令朱某到法庭。朱某称,当晚饮酒后发现因财产保全银行账号被冻结导致无法刷卡,一气之下作出了不理智的举动,在酒醒后十分后悔,并作了道歉。

    10月21日,鄞州法院就朱某辱骂法庭书记员一事作出处罚决定,对朱某罚款1万元,并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络论坛上发帖,用极为龌龊露骨的语言造谣法官与律师存在不正当关系,用词粗俗下流,内容不堪入目,以此煽动舆论向法院施压,达到自己的目的,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了一起诽谤罪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