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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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4月1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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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男子将 共享助力车扔河里获刑

    

    

    

    

    【案例】

    去年年初的一天,象山的秦某因在骑行共享助力车后未把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被某平台根据约定扣费25元,秦某对此强烈不满。2月2日晚上,秦某酒后散步至丹西街道某市场附近,看见路边停着一辆共享助力车,便借着酒劲把车子推到附近的河边扔了下去。

    次日傍晚,秦某仍觉得未消气,在散步时将多辆停放在路边的共享助力车扔入河中。之后运营单位将车辆打捞上来并报警。

    后据调查,被秦某扔入河中的助力车有七辆,共造成经济损失10313元。案发后,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按规定作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近日,象山法院经审理,以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

    我国《刑法》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共享单车、共享助力车等虽然是运营公司的经营资产,但直接使用者和获益者是公众,因此,正确、规范使用共享车辆,不仅是公众应有的责任,也是自我保护之举,切莫因破坏、损毁、丢弃车辆而触碰法律红线。

    本案中的被告人秦某为泄愤报复,多次将车辆扔入河中,导致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破坏了运营公司的经营秩序,造成了公司经营收入的损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必要惩处。

    (胡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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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