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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5月14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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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确实不能“和稀泥”

    

    

    

    胡海军 

    

    2019年11月3日17时许,大学生张军在某大学篮球场组织篮球比赛时,68岁的李婆婆横穿篮球场。张军在接球跑动过程中不慎将李婆婆撞倒在地。李婆婆将张军及学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军赔偿各类费用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张军、李婆婆、学校三方都有责任,张军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应承担40%的责任。张军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军的行为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李婆婆横穿球场,应视为“自甘冒险”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遂判令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婆婆的诉讼请求(5月12日《潇湘晨报》)。

    在很多人眼里,一审判决似乎“完美”。抛开责任不谈,一个毕竟撞了人,一个毕竟受了伤,从“同情弱者”“同情受害方”的角度,这样的判决,似乎理所当然。同时,这样的判决,各打五十大板,双方容易接受,社会也容易接受。

    但是,抛开了法律,抛开了责任,这样的判决让人迷惑。可能导致的结果是,让人不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哪里,赢在哪里、败在哪里。法院判决必须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出的结论必须是就是是、非就是非,该担多少责任就担多少责任、无责就是无责,而不能含含糊糊“和稀泥”。现在一些所谓的“温情判决”,可能导致人们责任不明,是非不分,误导社会价值观。

    虽说不能绝对地讲“法不容情”,但讲情讲理若有悖于法律精神,就会妨害司法公正。二审法院承办法官提出,“对于因行为越界而致自损的行为,必须是非分明,坚持不牵涉无辜,坚决不和稀泥”,值得称道。这样的裁判理念,回归了法律本源,能真正体现司法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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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