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齐超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里,余额却不翼而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5月24日新京报网)。 生活中,银行卡被盗刷的现象并不鲜见。明明银行卡在自己手里,但余额不翼而飞。这种情况下,如果持卡人请求法院判发卡银行赔偿损失,这个请求可能会受到法院支持,也有可能会因银行的反对而遭法院否决。总之,在上述规定公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银行卡被盗刷案件,作出统一、明确的司法指导。 事实上,虽然这是第一次明确类似案件的判决指导意见,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裁定发卡银行赔偿损失。只不过,有了上述规定,基层法院更可以理直气壮地对银行拒赔说“不”,除非银行有证据证明是持卡人的过错,才导致银行卡被盗刷。 储户在银行办理银行卡,双方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理所当然地应履行保证持卡人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银行卡被盗刷,有些是因为犯罪分子伪造了银行卡,这明显是银行没有保护好用户的银行卡信息;还有一些被盗刷,是银行支付系统漏洞产生的,诸如此类,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有了上述规定,银行再想绞尽脑汁扯皮拒赔,那是不可能的。 窃以为,上述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储户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也倒逼银行升级保护系统,在银行卡防伪造、芯片保密、交易支付系统的监督等多个层面和多个维度发力,为储户资金打造一道更安全的“防火墙”。事实上,即便没有这个法律责任,银行也应当提升服务,做好储户的资金保障工作;否则,何以取信于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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