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因售卖狗肉与爱狗人士发生纠纷后,四川男子向某遭非法拘禁,被逼下跪自扇耳光、遭殴打近4小时。5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李某、程某、王某、杨某等五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6月2日澎湃新闻)。 起诉书显示,涉案5名爱狗人士的犯罪行为中,有非法侵入居民住宅实施“绑架”、侮辱、殴打等情节,并且,侮辱和殴打行为比较残忍,不但逼迫受害人下跪自扇耳光,还实施了针扎皮肤等酷刑。但最终只获拘役四个月且缓刑的刑罚,如此轻判,实在有违大众认知。 对于此案的轻判,利州区法院的解释是:五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害人向某采用极端残忍的方式杀售狗肉,爱狗人士群起愤慨,有一定过错,从而可以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然而,因受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减轻被告人责任的说法,值得商榷。 首先,受害人的“一定过错”,并未侵害5名被告人的人身、财产、人格等法益,因而,“爱狗人士群起愤慨”与受害人“一定过错”之间并不存在利益关联性。并且,受害人的“一定过错”也并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杀狗、售卖狗肉不违法;杀狗方式极端残忍确有违公序良俗,但也只应受到道德谴责。如果说,其他动物如鸡鸭猪羊的宰杀也存在方式残忍的情况,但唯对狗的残忍会“群起愤慨”,实际上是一些人个人价值取向主导的结果。 其次,法治社会中,任何私刑都不具有正义性和正当性。而不具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愤慨”,不应成为减轻犯罪责任的依据,否则有违相关法律的本意。 此案所引发的争议,并非“爱狗”与“吃狗”之争,而是关乎对公民人身权利、爱动物人士行为边界的讨论。此案中,5名爱狗人士的“爱狗”行为已经严重践踏国家法律、公民权益,而其对“残忍杀狗者”的私刑之残忍,是最无理、最不好解释的问题:难道人权不如“狗权”?为了给狗讨“公道”,就可以私闯民宅、从家中将公民“绑架”后动用私刑? 按理说,在能否吃狗肉的问题上是可以争议的。我个人认为,狗作为人类“最亲密最忠实的伙伴”,确实不该成为人的食物,但也决不同意以暴力的方式“禁食狗肉”。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法律红线更不可以“爱”的名义被任意踩踏。 近年来,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对爱狗人士自授权力“执法”,比如围堵运狗车辆甚至“没收”商贩购买的狗、恐吓“狗肉节”……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处置时态度暧昧。这叫人担心:法律上的任何错误信号,或会加重一些爱狗人士的不理性,最终导致“爱狗”问题上争执的极端化、暴力化。这绝不符合公共利益和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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