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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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6月07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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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与汽修厂串通伪造证据

夸大损失数额谋取不当利益

    

    

    

    

    

    

    常某是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去年10月30日,他驾驶营运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交警部门调查确认,王某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常某向海曙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车辆因该起交通事故维修6天,王某须赔偿停运损失费3000元,同时,常某向法院提交了由某汽车维修公司出具的证明。 

    此案庭审时,被告王某提出,此起事故只是普通的碰撞,原告常某却主张车辆维修时间长达6天,不符合常理。承办法官在翻看常某的出单记录时也发现了一个疑点:常某在车辆维修期间仍有接单出车,这与他自己所称的存在着矛盾。庭审后,承办法官立即就上述疑点进一步对常某进行询问,并找到汽车维修公司办事人员进行调查,最后确认,涉案的营运车辆11月1日即修理完毕。接着,承办法官又向某网约车公司发送协查函,调取了常某驾驶的营运车辆行车轨迹信息,证实11月1日12时09分开始已有该车的营运记录信息。

    至此,真相大白,常某与汽车维修公司串通伪造了相关证据,有意夸大了停运的损失数额,企图以此谋取不当利益。

    近日,海曙法院依法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常某及某汽车维修公司分别处罚款5000元和5万元。

    (海法) 

    相关链接

    司法鉴定纳入

    诚信诉讼审查范围 

    2020年5月,鄞州法院邀请我市15家鉴定机构召开共建诚信鉴定秩序推进会,并向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发出“依法诚实鉴定,共建诚信秩序”的倡议,共同签署了倡议书。

    除对不诚信鉴定行为进行制裁外,鄞州法院还建立了鉴定机构诚信度评价机制,对参与鄞州法院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每年进行诚信度评价,采用“红黄绿”三色分类管理评价模式,绿色鉴定机构将列入诚信鉴定机构名单,供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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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