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曹某私自卖掉了其与前妻所生儿子小曹所共有的房子,之后,小曹由其生母代理提起诉讼,要求曹某赔偿损失,海曙法院经调解,确定由曹某赔偿儿子180万余元。 但曹某对赔偿款拖欠不付,2019年,小曹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总标的为165万余元。 之后,海曙法院依法裁定拍卖登记在曹某现任妻子吴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其间,吴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驳回。接着,吴某又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涉案房产的拍卖。其声称该房产系其父母赠与其个人的财产,并提交了落款为其父亲名字的说明,以此证明吴某父亲向亲属借款366万元后将款项赠与吴某的事实。 海曙法院要求吴某父亲到庭说明情况,但吴某拒不提供联系方式,同时声称其父亲无法到庭。承办人遂对此进行调查,发现了很多疑点,迫于压力,吴某最终承认该说明系其伪造,目的是要拖延执行。 为此,海曙法院以吴某虚假陈述、伪造重要证据为由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同时,该案承办法官对曹某进行劝导,最终促使曹某主动履行了执行款。 (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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