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某电子配件公司实施非常严格的岗位考勤制度。去年7月,检验员刘先生被查出患有肝炎,医生建议其休息一个月,并开具了相关证明。刘先生向公司办理了请假手续。但刘先生病愈回公司上班后,发现自己被扣发了一个月工资,公司财会部解释称,公司为不耽误生产,另行找人顶替其岗位。根据企业规定,他的工资被用作了“替班费”。刘先生问,企业这样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说法】 公司的做法肯定是错误的。休病假是员工的法定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显然,劳动者即使不是因为工伤,也至少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病假。刘先生患病有医院证明,期限仅一个月,公司却以找人顶替为由,将其的工资作为“替班费”,其实质是拒付工资。 那么,劳动者因病无法上班,在工资方面可以享受什么待遇呢?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水萍 梅生)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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