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先生在某企业工作,去年底,其所在公司向员工发出有偿征集启事:员工制作的广告宣传片如被公司采用,即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江先生随后制作了包括文字和音乐视频两部分的样片,并交给公司,但最终未能入围。但今年春节过后,江先生发现公司官网上的广告片使用了他制作的样片素材,因此要求公司给予报酬。但公司认为,江先生完成的样片取自于网络上他人创作的音乐和视频画面,并利用电脑软件合集而成,并没有付出创造性劳动,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江先生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成立。 【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只要具备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都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谓独创性,是指作者独立创作和有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本案中,尽管江先生选取的部分音乐和视频画面并非其本人创作,但我国著作权法律并不禁止利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关键在于利用他人作品创作出的作品本身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在本案中,江先生在样片上增设了全新的音乐、视频,并加以文字说明,承载了广告创意和思想表达,是一种新的创造性劳动和智力创造,表达形式足够具体,故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此外,由于江先生的样片未入围公司的征集范围,因此,如果公司要使用其作品的内容,必须经过其许可并支付对应的报酬。但公司擅自使用其制作的样片,作为其官网上的广告片并拒绝给予报酬,造成了对其著作权的侵犯,应依法予以相应的赔偿。 (以上说法为作者个人观点,非司法结论,仅供参考) (梅生 水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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