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李某身为律师却知法犯法,最终被提起刑事自诉,成为拒执罪的被告人。近日,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拒执罪自诉案,并就该案向李某执业辖区司法局发送司法建议书。 律师李某是原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2009年5月27日,宁波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简称实业公司)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商标被侵权案件的诉讼代理,以及在诉讼过程中认定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事务。若该律师事务所未在2009年12月10日前向实业公司交付驰名商标被成功认定的判决书,其要在5日内从已收取的30万元律师费中,退还25万元。然而,该律师事务所未履行合同约定,公司多次要求律师事务所退还25万元代理费未果,遂向余姚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12年6月8日,余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律师事务所返还25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原告相关银行利息损失,同时判令如律师事务所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合伙人李某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判决生效后,该律师事务所及李某等人未履行法院判决义务。2012年9月,实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多种手段对被执行人律师事务所及李某名下财产进行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李某自案件进入诉讼过程起,一直不见踪迹。一次偶然的机会,实业公司在网上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上海某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信息,立即向法院提供线索。执行人员先后两次前往上海寻找被执行人李某,在确认李某已收到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要求其重新申报财产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之后,李某向余姚法院邮寄了财产申报书等书面材料。其在材料中自述,曾在多地执业,其间收入90余万元,均用于生活开支、归还金融借款等,目前仍背负多笔债务。同时,李某向法院账户先后转入2万元。但此后,被执行人李某仍然未归还剩余款项。 余姚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民事判决书生效及法院执行期间,有收入来源,但未用于归还被执行款项,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以李某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未予立案。 根据《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自诉程序的意见》,经余姚法院释明,申请人实业公司提起自诉。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与实业公司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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