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一个月离职,快递小哥起诉讨薪,可法院最终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怎么回事? 2020年10月,小胡从老家来到慈溪工作,成为一名快递小哥。一个月后,小胡离职,与A物流公司就这一个月的工资问题发生争议。为此,小胡于同年12月向杭州湾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以小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A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了小胡的仲裁请求。 日前,小胡又向慈溪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A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指出,小胡搞错了讨薪对象。他解释,A物流公司早在2019年就已停止办公,这一个月小胡应该是在其经营的B货运公司C分公司处担任快递员。 庭上,李某出示了几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办公场所的照片,但小胡表示光看照片不能完全辨认,当时他被介绍人带去公司,没注意公司名称,只知道是在李某手底下工作。小胡说,他在网上查到李某是A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想到自己从事快递业务,就以为入职的是A物流公司。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小胡主张与A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又无法提供证据,同时李某亦认可小胡与其经营的B货运公司C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而小胡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胡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入职时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资标准、用工期限、工作岗位等事项进行明确,并注意保存好劳动合同。当遭遇职场不公,自身权益受损时,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维权也不是一股脑“蛮干”,劳动者也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要梳理好基本的事实情况,比如明确入职的公司、入职时长、受到何种侵害等,有条件的要及时固定好相关证据,以便后续维权。如遇维权困难,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等组织寻求帮助,或者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热线——12333咨询。 (路余 房赤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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