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 丁 物业与业主二者之间的关系很微妙,尤其是在物业费交纳上。近日,江苏淮安某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文称:该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广大干部职工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的,责令本人向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建议作为评先评优推荐人选;各街道将全面采集欠交物业费干部职工的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至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单位应当对其约谈,督促整改(11月29日《扬子晚报》)。 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不能按时交纳物业费,或许双方存在纠纷。这本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而上述某区政府竟堂而皇之地发文,帮助物业公司“催费”。笔者认为,民事纠纷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方政府不能多管闲事、拉偏架。 现实生活中,一些业主由于不满意物业的服务,或其他一些原因,便采取拖欠物业费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抗议情绪。这种现象存在一定的普遍性,不利于营造和谐社区。如果地方政府发文,倡议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交纳物业费,并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无可厚非。然而,对于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干部职工,不仅要通报所在党组织、工作单位,还约谈、不建议推荐评奖评优等,就是给予惩戒,其目的是倒逼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这很难让人理解,也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业主不按时交纳或欠交物业服务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违约行为。物业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调解,双方协商解决问题,或通过法律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让法院主持公道。政府作为民事纠纷的第三方,出面进行调解,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但是,若以行政干预的方式,站在物业一方,对不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进行单方面处理,不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 尽管该文在推送不久,很快就被删除了,但对其背后原因还需反思。此事件对于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是一个警示:行政权力必须依法执行,保证公平公正,不能任性“多管闲事”,随意插手、干预民事纠纷;即便出面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也不能偏袒一方,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不然,很容易变成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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