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四明周刊·记忆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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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5月1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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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前的“童车”火柴商标官司

燧生自行车与正大童车商标比对。
不同历史时期的童车商标。

正大火柴厂部分商标。

    仇柏年

    在阿拉宁波,正大火柴厂可谓家喻户晓;在国内,正大厂也有一定知名度,而且至今仍有影响。“创办于1907年的宁波正大火柴厂,五年内两度宣布倒闭。1913年后,该厂由在日本逗留多年、经办过多种行业、商业经验丰富的徐蕙生开办,逐步走上正轨……”百年老厂跌宕起伏的故事,被选入高考历史题。

    正大火柴厂有许多故事,1925年的童车商标官司,就是其中之一。

    该厂开办初期,使用鼎牌、钟牌、鼓牌等牌号。牌号是老底子对商标的称呼。徐蕙生接盘成立正大新公司后,看到当时国内外火柴生产企业大多采用多商标经营策略,如日商燧生火柴公司注册有17个牌号;瑞典火柴业借用“民光火柴公司”名义,注册有27个牌号,还以“永固品公司”名义,注册了12个牌号;上海荧昌厂也有20多个牌号。见过世面的徐蕙生意识到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价值,也不甘落后,相继推出不同牌号火柴。1923年5月,北洋政府颁布商标法及实施细则后,正大厂不失时机进行商标注册登记,如1925年1月注册童车商标,1928年11月注册爱鹅、泰山商标,1932年5月注册枪猫商标。从已发现的正大火柴商标统计,数量超过20种,除了上面说到的,另外还有龙凤、嘉庆、美兔、宁波、浙江、民国、学生、采桑、中山、爱国、童蝶、嫦娥、扑蝶、飞熊、教五子、小童车等。

    在正大公司的众多商标中,最为著名的是童车商标。此商标实际使用始于1918年3月,1925年1月注册获准领证,专用期限20年。就因为这一商标,日商燧生火柴公司与正大火柴公司,于当年12月在商标局对簿公堂。

    燧生公司代理人是日本人中根斋,正大公司代表人为徐礼茹(即徐蕙生,礼茹是其号)。中根斋认为正大公司的童车商标,仿冒了燧生公司自行车商标,他提出如下理由:

    一、童车商标与自行车商标图案,尤其是其中重要部分——自行车,几乎相同。燧生自行车商标正中为一前大轮、后小轮的自行车,正大童车商标同样如此,所不同的,仅为车上骑有一童子。

    二、商标形状均为纵长方形。

    三、商标图案中所绘条带形式及两角花纹亦完全相同。

    据此,中根斋认为正大公司系有意仿冒。他代表日方公司称:燧生自行车商标使用已近20年,为世所共知,一旦被人仿冒,利害关系甚巨,必须依商标法,对正大童车商标修改并限制。

    正大公司代表人徐蕙生辩驳如下:

    童车商标与自行车商标的名称、性质、形状各不相同。

    从名称上说,童车商标是以童子为主体,自行车商标则以车辆为目标,两者截然不同。而且商标之下各署公司之名,有显著区别,怎能说是仿冒?

    从性质上说,童车商标图样为一童子骑车,其小轮距离车身较远,如疾驶状;而自行车商标图样为一庞然不动、单纯的自行车,其小轮钢条与大轮边缘衔接。两者一为努力前进,一为蠢然不动,说其近似,有谁相信?

    从形状上说,童车商标全图上部绘一黑衣童子乘车,中部为童子黄袴跨踏车轮,且轮身较小,其纵横钢条仅28条;自行车商标全图只绘一辆自行车,上端显露车座摇手,其大轮纵横钢条有41条之多。两相比较,不可同日而语。

    另外,商标图案中上面的条带,童车商标译安全火柴英文字样,两端拖条为长尖形,而自行车商标两端为长圆形;下面的条带,童车商标为黑质黄字书正大新公司华文,而自行车商标为红地黑字书燧生火柴公司华文。两者区别明显。

    徐蕙生还对日方提出的“形状均为纵长方形”诉由,予以反驳:至于商标为纵长方形,是一般火柴所通用,毫无限制之理。

    理直气壮的徐蕙生,认为对方毫无理由,要求商标局对日方提出的童车商标修改并限制的诉求,予以驳斥。

    出乎意料的是,北洋政府商标局却作出如下认定:两商标均为纵长方形;其正中均绘大小轮自行车一辆;上下所附条带形式和上方两角花纹,均相近似;所不同者是在自行车上有无童子。就大体观察,不能不认为近似。商标局还判定:从实际使用时间的证明看,童车商标始于民国七年(1918年)3月,自行车商标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3月,自行车商标使用在先。依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童车商标修改图案。

    这个判决显然很不公平。

    首先,从商标图案上说,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明显,不足以导致商品混淆。

    其次,商标的实际使用时间,日方提供了虚假证明,而商标局未能鉴别出真伪。笔者查文献得知,燧生公司由日本东洋磷寸株式会社创办于1920年8月,这有《申报》1920年上海荧昌火柴公司广告中“不料近有吴某鼓动日商在附近之吴家花园,改建燧生火柴公司,现正积极进行”为证。燧生公司1921年开办镇江燧生厂,1923年开办上海燧生厂。所以,说燧生公司自行车商标始于1906年,完全是子虚乌有。

    如果认定童车商标与自行车商标图案相似,按使用在先原则,该做修改的应是燧生公司,而不是正大公司。

    发生商标纠纷这一年,正是“五卅”惨案发生之年,全国民众愤怒声讨日本帝国主义罪行,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扺制日货运动,爱国热情高涨,而北洋政府商标局居然作出如此混淆是非的判定,令人匪夷所思。

    燧生公司虽然赢了商标官司,却因各商店拒销日商火柴而发生亏损,最终于1928年闭歇,同年6月被瑞典火柴公司以63万元收购。

    正大公司凭借民众扺制日货运动的有利条件,生产经营取得了长足发展。当年浙海关华洋贸易统计报告书记载:“本埠正大火柴公司本年获利颇丰,所制之火柴半供本埠之用,半运温州福州两埠销售,而日本火柴则完全绝迹于本埠市场矣。”

    正大火柴公司后来成了宁波著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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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