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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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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护航 让网络消费无后顾之忧

    记 者 王佳

    通讯员 钟法 李波

    消费是经济稳定运行的“压舱石”。优化消费环境,提升消费体验,离不开法治护航。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而便捷消费的背后,各类新型交易纠纷随之涌现。我市两级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涉及网络购物、快递服务等“互联网+”新型消费纠纷案件。

    “3·15”来临之际,宁波法院梳理发布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意在营造有利于消费升级的法治环境。

    退货后

    款项无法提现怎么办

    “在网络平台购物时,消费者要注意查看平台消费规则。”法官提醒,平台以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无法自由流通、无法提现的形式代替退款,均属于违约,应及时维权。

    鄞州法院最近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在一App上下单了一条围巾,因迟迟未到货,要求平台退款至其个人银行账户。但购物平台仅将款项退至其App账户,原告多次提现均未果。

    法院认为,因货物质量问题或未发货,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并且退款必须是可以正常流通的货币。退到购物平台账号内的金额,如不能正常提现,即使可以在该平台购物使用,也不能视为商家履行了退款义务。最终,鄞州法院判决App运营商全额退还原告围巾货款。

    未保价的快递

    遗失了怎么办

    奉化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通过物流公司寄送了三箱货物,支出60元快递费,每箱货物快递费为20元,未保价。在递送途中,一箱货物遗失。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与买方的聊天记录,并提供了进货单。聊天记录显示,成交价为2250元每台,但进货单记载的进货价为1800元每台,原告要求被告物流公司按照成交价赔偿相应损失。

    实践中,当消费者未选择快递保价时,快递一旦丢失或毁损,承运人依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往往仅向消费者支付不超过快递费三倍的赔偿款,但几十元的赔偿款在多数情况下难以弥补消费者丢失物品的实际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论消费者是否保价,承运人均有义务把消费者交寄的物品安全、及时地送达目的地,若物品丢失或毁损的,快递公司也无权要求援用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应当按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物流公司按照进货单记载的1800元进货价赔偿。

    法官在此提醒,在选择承运主体时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好、服务佳、投诉少的快递公司。同时在填写邮寄单件时应认真填写邮寄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取货方式。在邮寄贵重物品时尽量选择保价投递,必要时还可以写明货物实际价值、名称、型号等,以明确责任、规避纠纷。

    货不对板怎么办

    随着互联网平台的迅猛发展,“直播+电商”式的商品营销吸引了大批消费者,直播电商通过直观、真实的产品展示和专人互动式讲解、试用,节约了消费者的选购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消费者买到满意的产品,但也暴露出一些亟须解决的问题。

    宁海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明知或应知案涉护肤品系无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的“三无产品”,却在网络直播销售时隐瞒真实情况,宣传产品含有多种生物精华成分、采用国际一线大品牌的配方原料、国外进口顶尖精油等内容,并刻意夸大产品使用功效,客观上实施了积极的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返还货款36万余元,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损失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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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