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庆 大家知道,王海打假,打的是商场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一度其“知假买假,存心找茬”的行为备受争议。如今,宁海也冒出这样一号人物,也姓王,不过,他找的是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茬—————三年换了三家单位,每次辞职后都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均得到劳动部门支持。有企业认为王某“知错找错,恶意找茬”,将其告上法庭,没想到,还是被法院驳回了。而王某说,我只是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已。(1月22日《宁波晚报》) 《论语·子张》有云:“小人之过也必文。”意思是说有些人明明错了,却用漂亮的言词掩饰自己的过失和错误。这句话用来形容王某找茬的这些企业,恐怕再恰当不过———明明自己违法有错在先,却反说人家“知错找错,恶意找茬”。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早在六年前就已颁布实施,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其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即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基于此,新闻中的这家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与王某订立劳动合同,可谓违法在先,王某依法将其告上法庭,明显谈不上“恶意诉讼”。至于法院判企业败诉,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常识是,一个错误并不会因为没有人指出,就改变其错误的性质。王海也好,王某也罢,他们都是看穿“皇帝新装”的那个小孩,这种故意找茬的精神,固然会让“中招”的企业负责人感觉“不厚道”,但于推动企业加强法制观念而言,却大有好处。从客观效果来讲,真正的法治应经得起找茬,抑或找茬可以推进社会成员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约束。不管王某们是有意还是无意找错,任何企业行事都必须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用工也不例外。所谓打铁还需自身硬,说的也就是这个道理。 总之,法律一点也没冤枉王某所找茬的企业,这家企业要怪就怪自己是“法盲”,不依法办事,给王某这类“职场啄木鸟”抓到把柄。而一旦王某们再极难实现“知错找错”,倒不失为法治社会的一个福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