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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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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
涉及多业主的
须征求2/3以上同意

  □记者 房伟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为加强我市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的管理,市规划局起草了《宁波市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管理规定(草案)》,并正在市规划网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适用于城镇居民住宅

  在原址上重建、改建

  据了解,草案提出,其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城镇居民住宅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管理,各县(市)也可以参照执行。

  凡经依法鉴定属于危房且确需重建的,或因不可抗力损毁、灭失的,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住宅所有权人均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在原址上重建、改建。

  不过,危房要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且房屋危险性等级属C、D级。此外,城镇居民住宅在原址上重建、改建的,不得改变原建筑使用性质、突破原建筑基底、扩大原建筑面积、增加原建筑高度,并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其他条件。

  草案还提出,重建、改建建筑位于现状居住小区的,应当与小区整体风貌相协调,不得抬高室外地坪、降低原有技术标准和日照要求。位于低洼地段内的居民住宅确需抬高室外地坪的,应当事先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而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用地、储备计划或政府成片危旧房改造计划的,不得进行原址重建、改建。

  涉及多业主的

  须征求2/3以上同意

  其中,草案还提出一点,涉及多业主的重建或改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工程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意见和负责邻里纠纷的承诺书,并委托专业单位实施。

  草案还提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应当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并按照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与此同时,规划部门还将加强对城镇居民住宅重建改建的批后监管,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移送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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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