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房伟) 昨天上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一次会议,《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市公安局局长黎伟挺到会作说明。 修正案(草案)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分区域管理、烟花爆竹经营、服务企业劝阻与书面告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黎伟挺在作说明时表示,《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于2006年12月1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我市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现行规定已难以适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针对中心城区面积不断扩大、文明城市建设要求不断提升、社会禁限燃呼声并存、城乡群众对禁燃接受程度不同步的现状,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兼顾各方不同利益诉求,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对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经营燃放模式作了区分。 为体现禁燃趋势,先行重点规范中心城区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修正案(草案)明确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区域范围的确定采用总体界定和自主划定相结合。 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奉化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或者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期限,并向社会公告。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非法采购、跨区域销售等违法行为的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烟花爆竹市场的有序经营,修正案(草案)第四条从两方面予以明确。 一是新增“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区域、有效期限销售烟花爆竹”,二是为提高闲置烟花爆竹的处理效率,进一步降低公共安全隐患,将原规定修改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并将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交由批发企业回购或者由其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主要燃放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区分、明确常涉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相关服务企业的责任,督促企业主体协同参与烟花爆竹日常管理,修正案(草案)第七条增加了两方面内容。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内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二是承办庆典、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除对其服务对象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劝阻外,还应当书面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