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慎毅 该事件曝光后,网友各分成两派,各有各的道理,但笔者认为所有的讨论都应回到法制轨道来。 根据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乘客不得有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的行为:……(五)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而根据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第38条第6款“在列车车厢内饮食”,以及第58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把交通运输部的办法和南京条例对比,可以说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可以使用罚款的办法。问题在与前者的“进食”怎么理解?根据汉语词典的解释,“进食”就是吃饭。当然,吃饭的过程中也可能饮水,但如果单纯的饮水而不吃饭,似乎不能归类的“进食”中。再说后者的“饮食”,固然“喝水也是饮的一种”,但汉语词典的解释为“饮食”是“吃的和喝的东西”。也就是说,当吃喝同时进行时,才算是饮食。单纯把“饮”提出来解释,似乎不妥。 再说地铁安全问题。水和牛奶果汁等饮料如果洒落到地面,容易使乘客滑倒,这个可以用服务来解决,也可以用民事赔偿来解决。至于担心会招来虫子咬断电路,影响行车安全,地铁方面不能自话自说,要用科学研究的案例说话。 目前,全国各地也只有南京地铁因乘客喝水开“罚单”,也说明这一做法并不被各地看好。或许,《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有加以修改的必要。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总之,大城市中依赖轨道交通通勤的上班族们,较长的通勤距离难免使之有喝水的需求,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为执法而抠字眼。就像一些地方对鲜活农产品运输的免费政策,以“线椒非辣椒”“筒菜非白菜”“皮卡不是货车”为由收费屡遭诟病一样。事实证明,只有相关部门与时俱进加强调研,真正明白群众的心声,才能把事情办到群众心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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