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这意味着,纳税人最快在9月份纳税申报期可按提高后的扣除标准执行。 按照《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针对赡养老人的政策,税务部门指出,扣除范围是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是独生子女,本人扣除即可。如果是非独生子女,可采用平均分摊、约定分摊或指定分摊三种形式。指定或者约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 针对个税缴纳中的一些疑问,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在官微“宁波税务”发布了常见问题问答。 问: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是否需要重新报送相关信息? 答: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2023年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无需重新填报,信息系统将自动适用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但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 问: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填报享受赡养老人扣除的,如何按照提高后的标准享受扣除? 答:今年以来,纳税人已经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份起,信息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继续享受。 问:今年以来,纳税人还未填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应该如何享受? 答:纳税人还没有填报享受2023年度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后享受。 纳税人自9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就可以由任职受雇单位按照提高后的新标准扣除,也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新标准申报扣除。 具体操作方法是,登录进入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或“我要办税”—“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点击“赡养老人”项目,选择“扣除年报”,填写“被赡养人信息”—“扣除比例”—“申报方式”,提交即可。 问:我和我的兄弟姐妹之间是按照约定分摊的方式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这次标准提高后能不能重新调整扣除额度? 答: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需要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扣除标准提高后,纳税人对约定分摊或者指定分摊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额度有调整的,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填报新的分摊额度,但每人每月不超过1500元。 具体操作方法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进入“首页”—“我要查询”—“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选择“扣除年度”后点击“赡养老人”项目,点击右下方“修改”—“修改分摊方式”—填报新的“本年度月扣除金额”后点击“确认修改”即可。 问:两个子女中的一个无赡养父母的能力,是否可以由另一个享受3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在兄弟姐妹之间分摊3000元/月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能由其中一人单独享受全部扣除。 问:赡养岳父母或者公公婆婆是否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的老人(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包括配偶的父母。 问:父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一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父母中有一位年满60岁,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记者 周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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