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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1月1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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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有此事

消防车因超载“吃罚单” 应拿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1月13日,有网友发微博称,“重庆处罚了过高速的消防车,理由是超载”。对此,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方微博@中国消防发布消息称:据了解,消防车是在扑救完火灾归队途中,下收费站时被称重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开具了违法行为告知书。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 (1月13日《新京报》)

    消防车是不是可以“吃罚单”?依据“全民守法”的基本法治要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答案当然是完全肯定。因为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实赋予了消防车一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如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这种优先通行权,实际上又不是绝对、无条件的,如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也就是说,在依法“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情况下,如果消防车违反交通法规,同样也要像其他社会车辆接受违法处罚、“吃罚单”。

    但现在的问题是:上述在重庆发生的消防车“吃罚单”事件中,当事消防车被罚的理由,并非“闯红灯”等与“道路优先通行权”有关的事项,而是与此完全不相干的“超载”问题——可是,并非一般货运车辆的消防车,是否会出现“超载”问题?

    依据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3.2.3条:消防车实际上属于与客车、货车并列的“专项作业车”范畴。但依据相关“治超”法规,所谓“超载”的问题,事实上也主要是针对货运车辆而言的,如《道路交通安全法》“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而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同样明确,“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货物运输车辆”。这诚如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官微指出:“消防车是非营运特种车辆,不应按普通货车标准。”这种背景下,原本并不属于货运车辆范畴的消防车,却因“超载”而被罚,背后的逻辑、理由和依据究竟是什么,不能不让人倍感费解。

    换言之,在消防车被罚事件中,如果消防车确实存在违法问题,“吃罚单”原本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以“超载”这样的理由处罚消防车,却是令人不解、生疑。而要有效化解这些不解和疑问,相关执法部门显然必须拿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而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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