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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报
 
2019年02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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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版儿童票”不能只靠公益诉讼“点推”

    因认为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2月18日,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该案是国内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2月26日,该案有了新进展,长隆集团将旗下长隆野生动物世界、长隆欢乐世界和长隆飞鸟乐园等主题公园原“学生票”调整为“青少年/学生”票,广东省消委认为相关消费者合法权益获得保障,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核于2月25日裁定准许撤诉,该案依法结案。(2月27日《北京青年报》)

    还未到实质的诉讼环节,长隆集团便“认输”,将未成年人优惠票由“身高标准”改为“年龄标准”,满足了广东省消委的公益诉讼请求。可以说,广东省消委没有耗费多少时间、成本和精力,没有使用多少司法资源,就“兵不血刃”地打了一个高效漂亮的消费维权仗,这一仗提振了公益诉讼的信心,也提振了我们将“年龄版儿童票”在更大范围推广的信心。

    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优惠票的“身高标准”备受诟病,引发了很多争议和纠纷。而在很多国家,大部分游乐场所的通行做法则是按照年龄标准划分未成年人。采用未成年人优惠票“年龄标准”,更科学公平,更符合法律的本意,也符合国际惯例。

    未成年人优惠票“年龄标准”执行起来并不难,现在,孩子从出生起就有了身份证号码,有关场所完全可以从日益完善的征信系统即时查询未成年人的年龄信息,也可以要求未成年人提供身份证号码信息或其他年龄信息证明。对于已经上学的孩子,核对学生证就可以了,更加简便。

    广东省消委会针对长隆集团的未成年人优惠票“身高标准”发起国内第一起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并首战告捷,令人欣慰。但是,未成年人优惠票的“年龄标准”不能靠消保组织用一家一家起诉游乐场所等单位的方式进行“点推”,还应该有更“广谱”的推动手段。游乐场所、景区、交通单位等应该从广东省消委会诉长隆集团案中得到教训和启发,增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自律意识,主动将未成年人优惠票调整更新为“年龄标准”。交通运输业的主管部门、旅游监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等也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的方式对“年龄标准”作出统一要求。如果立法部门、政府在制定或修改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时能够用法律形式明确“年龄标准”,无疑更有权威性和执行力,能给未成年人带来更多福音。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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