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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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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业务始末

    本报记者 董 娜

    通讯员  汪啸龙

    宁波A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大宗商品买卖,年销售额为5亿元左右。作为正规贸易公司,A公司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通常业务员收到进货发票、费用发票后交由财务人员入账,在需要向外开具发票时,则将开票信息告知财务人员。然而这也导致了业务流程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财务人员并不能完全掌握实际业务情况,容易引发涉税风险。

    2015年,A公司像往常一样向江苏某公司购买塑料制品,并预付了部分货款,负责这笔交易的业务员将收到的发票交给财务人员后就等着对方公司发货入库。没想到的是,一向合作正常的客户,因自身原因久久无法发货,而该业务员并没有将这一情况及时告知财务人员,导致财务人员在收到发票时就已作入账处理并结转了相关成本。直到2016年,该业务员在确认对方公司毁约后,才将此事汇报公司,随即财务人员对相关进项税金和成本进行了转出处理。A公司本以为这笔交易到此结束,但却忽视了整个业务纠纷横跨了两个年度,涉及企业所得税部分未能从财务上彻底纠正。

    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在对A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15年将上述业务中收到发票对应的成本进行了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对成本进行了结转。检查人员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如果A公司于2015年收到货物,业务真实发生,那么上述成本可以扣除。但由于未收到货物,相当于这部分结转的成本没有对应的实际业务发生,这笔成本就属于虚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该行为属于“多列支出”,是偷税行为。最终,A公司承认由于两个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多结转了成本,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注意保持各部门之间的信息通畅,尤其是当业务交易发生纠纷时,财务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账务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涉税风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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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