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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0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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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跟紧户籍改革的步伐

  □郭敬波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籍与非农业户籍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籍等户籍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籍。”7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了上述改革举措。这标志着我国实行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非农业”二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7月30日新华社)。 

  户籍是公安机关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公民的个人身份、亲属关系、法定住址等住户人口基本信息的管理工具。二元户籍管理的弊端被社会抨击已久,户籍改革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但这次的改革步伐确实跨度很大,不再“犹抱琵琶半遮面”。正如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同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所说:“这次户籍制度改革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涉及面之广、措施之实是前所未有的。” 

  过去人们把“农转非”(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当成梦寐以求的事,而这几年随着政府对农村的扶持与倾斜政策,农业户籍又成了香饽饽。其实,户籍本身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历史、地理条件下,其附着的“身份利益”不同,过去事关每个人的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甚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利益分配,都“傍”在了户籍之上,使之成了社会问题的“支架”。 

  “农业”与“非农业”二元结构中的“两个支架”、“两套标准”已经被许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引入其中。比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就有农村和城市的区分,认定的依据就是户籍。“傍”在户籍上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已经习惯了“两条腿走路”,如今这“两个支架”合二为一,突然少了“一条腿”,怎么办? 

  要防止“傍”在户籍上的这些规定不至于突然“失重”,引起执法混乱、分配不公,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正本清源,找到社会利益分配更为公平的标准。比如,过去许多农村把户籍作为村合作社“社员”的认定标准,后来村合作社有分红后,问题来了,许多后迁入的村民也要求参与分红,引起了不少社会矛盾。事实上“该村户口”与“该村社员”根本就是两码事,造成这种矛盾的根源就是社员标准攀附户籍。 

  现在农村村民进城务工成了一种社会常态,这些人长期工作、生活在城市,除了户籍与当地居民有所区别之外,其他并没有大的差别。然而,在发生伤害事故的时候,因为是农村户籍,得到的赔偿就比当地城镇居民少得多,这引起了公众对法律“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价”的质疑。一些法院按照“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的标准,而不是一味按照户籍认定,就是很大的进步。 

  社会分层的产生、变化及其发展,无一不受“利益分配”这个内在经济因素的支配和制约,而这种分层反过来又可以维持“利益分配”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户籍改革之所以这么多年都是雷声大雨点小,就是因为暂时难以找到更为合适的标准来代替户籍这一“支架”,维持社会利益分配的平衡。如今,“农业”与“非农业”的分类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法律要及时跟进与支撑,维持社会利益分配的相对稳定,并逐步解决社会利益分配中的城乡差距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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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