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都市新闻·民主法制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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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24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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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抬木过沟的司法隐喻

  郭敬波

  这幅漫画被称之为“最物理的励志漫画”,其含义是只有合作才能克服困难,达到共赢局面。但有网友提出质疑,认为按照“杠杆原理”,如果最前的人过沟时能悬在沟上面,说明他的重量比最后的人轻。那么,等最后的人过沟时,最前的人就没有足够的重量压住杠杆,最后的人势必要掉下去,因此这幅励志漫画其实并不“物理”。

  这三人很像公、检、法三个机关,要过的就是“惩罚犯罪”这道沟。沟有宽窄,人有轻重,木有长短,所以能否过这道沟取决于各种因素满足条件,如果沟的宽度大于木杆的长度,三人尽管使出浑身解数也不可能过得去。这正如有些案件受公安机关侦破能力以及客观因素的限制无法侦破一样,是一种客观现象。

  然而,公安机关“命案必破”的口号,向走在最前面的自己提出了“是沟必过”的要求,这种提法是“不放纵一个坏人”的理想状态,很励志,但并非理性态度。在“必”的要求的逼迫下,侦察人员不得不千方百计“逼”犯罪嫌疑人口供,但人为嫁接无法形成链条的证据,制造了一起又一起冤假错案。

  稍有些物理知识、懂得杠杆原理的人都知道,即便三个人的重量不一致,只要木杆的长度足够长,要过沟并非难事,中间的人可以改变“支点”位置来达到新的平衡。走在中间的检察机关无疑就是这个支点,如果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疑点,就可能避免错案的发生。

  如果检察机关按照公安机关的思路“过了沟”,“支点”就会不自觉地向最前的人偏移,因为两人达成了“共识”———嫌疑人有罪。在这种情况下,走在最后的法院,过与不过成了两难的命题。在一些冤假错案中,法院实际上发现了疑点,因此才“刀下留人”留一条后路。

  有专家曾表示,那么多冤假错案表明,公诉案件一进入司法程序,结果几乎注定,法院在面对公权力的时候,已经失去了基本的纠错能力。因此,许多冤假错案中走在最后的法院完全是被“拖”过沟的。

  法院为何不敢大胆地说“不”?因为走在前面的公安局局长可能官比自己还大;而走在中间的检察机关拥有强大的监督权,可以对同级法官立案侦察,法院如果作出无罪判决,说不定明天被“定罪”的就是法官自己。一些法官正是在“公、检、法是拴在一条绳上的蚂蚱,要死大家一起死”的认识下,对存疑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

  三人抬的那个木杆,隐喻一种“嫉恶如仇”的打击犯罪意识。每每冤案平反之后,民众都会特别气愤:公、检、法办案人员怎么没有一点人性,没有一点正义感?而事实上这些人恰恰是“正义感”很强的一群人,试想如果没有正义感的“爆棚”与责任心的支撑,浑浑噩噩混日子的警察才不会在乎案件能不能侦破。

  他们自觉地抬起那根木杆,是因为他们都有一份打击犯罪的侠肝义胆,这是他们互相配合的心理基础,但也可能是把三者拴在“一条绳”上的负累。

  要让三者正确过沟,走在最前面的公安机关要有基本的理性,不能在“命案必破”的口号指引下成了莽夫;走在中间的检察机关要发挥好“支点”作用,不能只为追诉犯罪而忽视审查;走在最后的刑事法官千万要收起侠肝义胆,因为你以为的与公、检机关的“同仇敌忾”最后可能只是“同流合污”,你以为的“为民除奸”最后可能只是“冤枉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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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