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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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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董小军 朋友车祸遇难, 20万元向谁追讨? 北仑的黄某这几天遇到了烦心事,甚至因此寝食不安。 黄某是江西九江人,是一名技术精湛的车工。2008年他带着妻子到宁波打工,经过几年打拼,终于在异乡立住了脚,还略有积蓄。两年前,在一次老乡聚会上,黄某认识了比他小一岁的朱某,两人相谈甚欢,成为朋友。朱某开了一家规模不大的物流公司,虽然利润很薄,但每年有固定的收益。 去年春节后,朱某找到黄某,称想扩大公司经营,因为手头资金不足,希望黄某一起入伙。黄某是做技术工作的,对物流业完全陌生,因此不想贸然进入,但出于对朱某的信任,同时又不想拂了朱某的好意,便主动表示,愿意借20万元给他,作为对他事业的支持。 今年6月初,朱某亲自押着一车货去金华,因天气炎热发生爆胎事故,载着十多吨货物的卡车冲下高速公路路基,朱某当场身亡。 朱某去世一个月后,黄某找到朱某的遗孀李女士,委婉告诉她朱某曾向他借钱的事,希望她在合适的时间归还。李女士当时表示,她仍处在悲痛中,没有心思处理丈夫的各种遗留事,需要过段时间再说。但上个月,黄某听到一个消息,李女士已经把其丈夫生前经营的物流公司资产卖给了另一个老乡,拿到钱后离开了宁波。黄某赶紧打电话给她,要求她归还20万元欠款。李女士称,她确实不知道丈夫借钱这事,而且,按照湖南一带的习惯,人死债清,一了百了,因此,其丈夫生前即使真向黄某借过钱,黄某也不应再向她追讨。 之后,黄某再打电话,发现对方已停机。至此,黄某有点绝望,莫非自己的20万元真的要打水漂? 对共同债务, 可向债务人配偶追讨 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志旺律师表示,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债务纠纷,有两类最难处理,一类是债务人无钱,即使法院判决了,债权人也只能手里拿着判决书而感叹,这种情况很常见。还有一种是债权人无法与债务人面对面,这除了常见的债务人故意躲藏不见甚至“跑路”,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就是债务人去世,永远不可能再现身。 张志旺说,根据目前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外举债,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共同债务处理,这样,即使直接借钱人死亡,只要其配偶仍在,债务债权关系就不会自然消亡,如果债权人起诉追讨,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夫妻一方去世后留下的债务,是否可以视作个人债务,与其配偶无关?张志旺表示,除非其配偶能够在法律层面证明这笔债务属于举债人的个人债务,该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或共同生活所需;或者夫妻之间曾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而且债权人完全知道这个约定,仍然把钱借给其中一方,这实际上等于是债权人愿意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但在法律上,这样的情况其实是一种特例,而一般的法律原则是要夫(妻)债妻(夫)还的。所以,李女士那个“人死债清,一了百了”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她认为这笔债与其无关,必须拿出可靠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她必须承担责任。 鄞州法院民事庭一位法官表示,其实,要判断此类纠纷中债务的性质并不难,关键在于当事人对其的观念,现实生活中,持有李女士这样观点的大有人在,甚至有不少债权人也持有同样的想法,当债务人突然去世后,他们大都自认倒霉,放弃追讨。 继承人需要偿还债务吗? 对于死亡者留下的债务,如果对其配偶来说不能“一了百了”,对其子女和父母来说,则确实没有父(子)债子(父)还的规定。 但必须注意,这里所说的债务不应由子女或者父母偿还,指的是不应用他们的财产来偿还。但如果死去的债务人同时留有遗产,那么他们的父母或者子女想要继承,就会出现障碍,说得明白点就是,在一般情况下,要继承子女或者父母的遗产,“首先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以其留下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有人死亡后,欠下80万元的债务,同时留下了100万元的财产,那么,如果其子女或父母想要继承这份遗产,首先要还清80万元欠债,在理论上,能够继承的遗产只有20万元。如果其留下的欠债是120万元,那么,债权人最多只能追讨全部100万元遗产,不足的20万元只能放弃,但如果其子女或者父母愿意代为归还20万元,那么,他们称得上品德高尚,值得表扬。 以此来分析黄某的债权案,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在车祸中死去的债务人朱某留有遗产,其父母或者子女不能马上继承,首先要用遗产来清偿所有的债务,包括向黄某借的20万元。 但必须承认,对于黄某来说,他要追讨20万元债务,确实有点难,因为他需要拿出证据证明,死去的朱某留有遗产。而且,他还可能来自一种道德层面的压力,在不少地方,“人死债清”已深入人心,因此,很多人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无奈放弃。 相关链接 债务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如何追讨 债权人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债务纠纷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如果要追讨债务实现债权,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宣告债务人失踪,有保证人的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实际操作方法和流程大致如下: 一、在报纸等媒体刊登催收公告,避免诉讼时效过期 债权人可以在国家级或债务人住所地的省级(副省级)有影响媒体,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二、收集证据,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直接起诉债务人 债权人起诉后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法院首先看原告的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可以公告传唤被告,公告期限届满,被告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三、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由其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四、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保证(俗称担保)的性质,对于下落不明的债务人留下的债务,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如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不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下落不明就属于履行债务存在重大困难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法律,只要债务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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