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蒋炜宁)昨天,市法制办举行《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 2004年我市出台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2013年以来国务院、浙江省相继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对低保救助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重新制定《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十分必要。 市民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送审稿)》,于2016年10月8日上报市政府。市法制办按程序征求了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并通过宁波政府法制信息网全文刊登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共七章四十四条,分为总则、保障对象、申请与审批、特殊保障家庭、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立法听证会邀请了12位市民代表,分别是低保家庭代表、乡镇和街道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立法志愿者、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士代表、市人大代表、荣誉市民代表、区县政协委员等。 本次听证会主要针对《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草案)》中公众较为关心、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的问题进行听证。听证议题主要有:《办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7种情况之一的,其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批准是否合适;《办法(草案)》第三十二条对有劳动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拒绝就业安排的,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的规定是否合适;《办法(草案)》第三十三条设定了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慢性疾病或者遭受意外人身伤害,家庭总收入扣除医疗费用支出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是否合适。 12位市民代表围绕上述问题,从各自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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